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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传媒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04-0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管理,确保校园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高等学校校园计算机局域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指在校园范围内,由学院统一规划、投资建设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包括有线及无线网络。校园网是为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服务对象为院内各部门、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驻校人员和单位等。

第三条 校园网所有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校园网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网络中心是校园网的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信息网络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组织制订校园网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校园网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负责为学院各部门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五)负责为学院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六)负责组织制定校园网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七)负责开发校园网功能,为学院的信息化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章 接入与用户管理

第七条 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及学院有关规定。

第八条 校园网上网实行实名认证制。所有用户必须经过真实身份核验,由学院统一分配上网账号,经网络服务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入校园网。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需要扩充子网的部门应向信息网络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各子网单位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擅自发展校外用户。

第十条 校园网使用的IP地址由信息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十一条 校园网入网单位应统一向信息网络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减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网络中心及所在部门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为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信息网络中心有权阻止乱设IP地址的部门或个人入网,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校园网对用户的上网服务实行安全认证,并按公安部门要求保存至少60天的有关上网记录。

第四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网络中心应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保证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校园网是学院的公共服务设施,凡连入校园网内的计算机系统、网络互联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未经信息网络中心批准,不得拆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得移动或改动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损坏网络布线和墙内接线模块要按规定赔偿。

第十五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准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犯罪活动和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第十六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传播黑客程序;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资源;不得进行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七条 各处室、系部的上网公开信息必须先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查,涉及整个学院对外宣传和形象的信息,须由党政办公室或宣传统战部等部门审核,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信息网络中心有权检查用户使用校园网的上网行为,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账户,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

第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加强个人账号和密码的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用户也不得把账号和密码转借他人,如出现他人使用账号造成违法后果,由账号所有者负责。未经信息网络中心和账号所有者同意,使用他人IP地址、系统账号或他人账号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校园网内通报、经济处罚、关闭账号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信息网络中心报告有害信息和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信息网络中心将对其在校园网内进行通报、关闭账户、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