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学 院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学院综合实 力,推动学院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对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是指在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 工作中,全面深入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学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过程。
第三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需求为导向、 以服务为宗旨,在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指引下,构建 以校园网络为基础、网络安全为保障、公共平台为支撑、业 务应用系统为内容的信息化建设格局,为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和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信息化服务。
第四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融合集成、资源共享、服务创新、智慧校园。
第五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原则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服务发展。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范围内各部门负责管理运行 的与信息化有关的校园基础网络、信息化公共平台、数字教 育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及其相关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大容量存储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学院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布置和安排阶段性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提议信息化建设经费的投入;信息化建设考核及评价;负责网络安全监督及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网络中心。
第八条 信息网络中心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推进;协调校内外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各项事务;学院基础网络和数 据中心的建设及日常维护;学院信息化公共平台的建设及日常维护。
第九条 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 任,其主要职责是:代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全院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化建设各项目标符合学院信息化建设战略要求;调配和统筹安排信息化资源。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同时指定一名具备专业知识和应用系统使用经验的联络员。
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是:按照 学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好本部门信息化 项目和应用系统建设;配合做好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各部门联络员主要职责是:做好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和应用系统的软硬件维护;做好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网络和信息安全遵循“谁建设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承担本部门信息系统和网站信息内容的直接安全责任。
第三章规范与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数据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为 保证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的有效实现,学院所有信息化项目 和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必须保持一致性和完整性,必须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信息数据执行标准为《CELTS-33 高等学院管 理信息标准》和学院信息标准。学院信息标准包含字段表和 信息代码库,具体标准另行制定。信息标准由信息网络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学院信息标准进行相关编码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在学院信息标准公布前已经运行的信息化系 统,如包含字段和编码与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照新标准进行 修改,如不能修改的,应建立新旧字段和编码的映射关系。新开发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必须遵守信息标准。
第四章立项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信息化项目中,云平台、信息服务门户、 数据中心、校园网、一站式服务大厅、一卡通及信息标准等全校性公共平台及标准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建设及管理。各信息化应用系统由职能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学院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要求,要确保在规划总体框架内实现业务协同。
(一)立项及预算。各信息化建设单位应在每年预算申 报之前,根据下一年度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计划及经费来源,填写《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并报送信息网络中心,信息网络中心论证汇总后,提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下一年度学院信息化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安排。
(二)项目招标。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 院关于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过程应有网络安全和信 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或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定人员参加。
(三)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严 格遵守国家及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应符合学院信 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应接入学院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应提 供标准化的全量数据交互接口,共享数据应同步至公共数据
库。
(四)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或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定人员参加,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通过验收。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招标文件、验收报告、系统帮助说明、接口说明文档等。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资料文档的备案归档。
(五)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各建设单位自行管 理及运行维护。建设单位应保证系统接口的开放和统一,系 统维护或升级时不得随意关闭原有接口,添加新功能时应提 供新的接口。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全校信息化系统接口的汇总及公开发布等工作。
(六)项目终止。信息化建设项目终止的,应填报《信 息化系统终止申请表》。在处理好历史数据,做好数据留存归档后方可终止系统运行。
信息化系统运行过程中,如违反国家和学院的法律及规 定,或因系统自身及病毒等原因,影响全校网络及其他系统 正常运行的,信息网络中心可临时紧急中止系统的运行,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运行。
(七)其他。本条款中信息化建设项目包含信息化系统的自行开发、购买、升级和终止等。
第十八条 因信息化建设涉及的硬件设备更新较快,服 务器机房建设标准和要求较高,运行管理较为复杂,为加强 服务器的统一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投入,原则上各单位不单独购买服务器、存储等集中统一管理的硬件,不单独建设服务器机房。信息网络中心统一提供虚拟化服务器服务。
确需单独购买的服务器应交由信息网络中心托管。
第十九条 在校园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统一考虑信息 化建设相关的弱电和布线安排。弱电设施的新建或改造,施工完成后应提交布线图和测试报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破坏信息化设备。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原则上由建设部门自行申请,建设经费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送学院审批并统一列入年度预算予以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经费接受学院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社会资源对学院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但在接受社会资源捐赠时,不得转让信息化资源所有权。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各部门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